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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170万股,注册资本由15,510万元增加至20,680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2016年1月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原章程条款:“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 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70万股, 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原章程条款:“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80万元。”

3、原章程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80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4、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原章程条款:“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 于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章程同时废止。”

现修改为:“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0日